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2024年12月18日,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24〕76号文),该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出台的背景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于2024年9月5日正式施行。新《慈善法》第六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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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慈善法》 |
2016年《慈善法》 |
| 注:新法标黄的是新增内容,红色是文字修改,阴影红色删除是旧法被删除的内容。 | |
| 第六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新规实施后,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可参照下表:
| 信托财产类型 | 上年末信托财产 (人民币/万元) |
年度支出标准 | 备注 |
| 资金财产 | 上年末净资产(α)≥1000 | ≥3%α | 计算该年度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
| 1000 >α≥500 | ≥4%α | ||
| 500 >α≥100 | ≥5%α | ||
| α<100 | ≥6%α | ||
| 非资金财产(股权、不动产等) | 上年资金总收入(β)
(税后) |
≥70%β | 计算该年度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资金总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资金总收入 |
| 混合财产 | 资金与非资金财产 | 分别记账核算 | 资金部分按净资产比例执行,非资金部分按资金总收入比例执行 |
| 特殊情况 | 难以符合规定 | 受托人应当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 |
| 上年末净资产(α)(人民币/万元) | 年度管理费用上限比例 |
| α≥1000 | ≤1% α |
| 1000>α≥500 | ≤1.5% α |
| 500>α≥100 | ≤2% α |
| α<100 | ≤3% α |
| 注:年度管理费用<1万元,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
02以下为《通知》全文:
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民发〔202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金融监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 政 部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12月18日
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促进慈善信托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备案的慈善信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慈善信托文件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信托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四条 慈善信托支出是指开展慈善活动时发生的下列支出:
(一)直接或者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开展慈善活动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开展慈善活动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第五条 上年末信托财产为资金财产的慈善信托,年度支出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
计算该年度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第六条 上年末信托财产为股权(股票)、不动产等非资金财产的慈善信托,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资金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本规定所称资金总收入,是指非资金信托财产产生的分红、租金等扣除必要税费后的总收入。
计算该年度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资金总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资金总收入。
第七条 上年末信托财产既有资金财产又有非资金财产的,资金财产和非资金财产应当分别记账核算,年度支出标准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慈善信托的管理费用是指下列费用:
(一)向受托人支付的信托报酬;
(二)向监察人支付的报酬;
(三)为保管慈善信托财产发生的费用;
(四)为管理、处分慈善信托财产聘请中介机构发生的费用;
(五)慈善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慈善信托的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不得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不得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点五;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不得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不得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三。
第十条 慈善信托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一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比例或者数额。
第十二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将每个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分别计算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实为依据,如实核算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不得虚增慈善信托支出或者列支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将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作为慈善信托年度报告的内容,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规定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民政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根据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信托公司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备案的慈善信托,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设置2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可以按照慈善信托文件的约定执行,过渡期满后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