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选自《离岸信托理论与实务》第四章第三节
对中国高净值人士来说,离岸信托制度尚属新兴事物。由于对相关制度比较陌生,在设立离岸信托时,很多委托人会有所疑惑。比如,在设立离岸信托时,委托人需要将资产从自己的名下转移到受托人的名下,这种操作模式通常会使不熟悉信托制度的委托人产生诸多疑虑。在离岸信托实务中,委托人常见的基础性问题包括:信托公司持有资产时,是否会滥用权利,造成信托资产流失?若信托公司破产,我的财产会不会被用于偿债?离岸信托的投资收益高不高?将企业股权装入离岸信托后,企业的控制权是否会发生变化?本节将重点解答上述问题。
三、离岸信托的投资收益高不高?
谈到离岸信托,很多高净值人士喜欢提这样的问题:“我设立一个离岸信托后,这个信托的投资收益率能达到多少?这个信托能否挣到钱?能挣到多少钱?”要回答这样的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家族信托的定位,以及家族信托与投资理财的关系。
家族信托的定位
如第一章第四节所述,信托制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三类重要应用方式。第一类是通过信托法律关系规制居民日常行为或商业行为,如推定信托制度、衡平法下的救济规则等。此类应用主要体现在争议解决的阶段,比如法庭诉讼中,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信托关系,需要适用信托规则。第二类是进行金融、商事应用,促进金融、商事发展,如养老金信托、员工激励信托,以及我国常见的金融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三类是作为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及传承工具的家族信托。
谈到信托时,我国的一些高净值人士特别容易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家族信托混为一谈。基于这种误解,高净值人士会认为离岸信托也是一种金融产品,因此自然而然地提出了“灵魂问题”:离岸信托的收益率是多少?
不同信托类型的对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家族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定位完全不同。家族信托是一种法律工具,核心目的在于财富的保护、传承及规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一种金融产品,本身以投资理财为主要目的。
无论是境内家族信托,还是离岸家族信托,都是家族信托的一种,其核心目的是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保护、传承及规划的功能。第五章和第六章即将详细分析离岸家族信托的功能优势,包括资产保护功能、规避继承风险、防止家族成员挥霍、激励引导或限制家族成员、隐私保护功能、隔离婚姻风险、合理税务优化、持有境外资产、防止家族控制权分散、搭建家族财富双轨体系等。相比之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质上是一种金融产品,并不具备财富传承、保护及规划的功能。
不同类型信托所对应的目的

家族信托与投资理财的关系
明确家族信托的定位是理解家族信托的重要前提。那么,家族信托的核心目的在于财富保护、传承及规划,是不是意味着家 族信托与投资理财毫无关系?当然不是。
虽然家族信托并不以获取投资收益为核心目的,但是装入家族信托的资产依旧可以按照高净值人士的意愿进行配置。家族信托的资产配置定制化程度较高,可以根据高净值人士的意愿配置不同的资产,而家族信托的整体收益率就取决于这些资产的综合收益率。然而,资产配置的综合收益率主要取决于信托中选择什么样的投资策略、投资模式等因素,家族信托本身无法决定收益率的高低。
因此,离岸信托的收益率是多少?所问不当。这个问题应该被换成:我希望离岸信托有什么样的收益率?为了达到这样的收益率,我应该在信托中配置什么样的资产?
有的离岸信托追求高收益率,会选择较为激进的资产配置策略,配置很多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这样市场好的时候整体收益率很高,市场差的时候亏损的风险也很大。有些离岸信托会配置大量的稳健产品,虽然整体收益率一般,但波动比较小,抗风险能力也比较强。可见,决定离岸信托收益率的,不是离岸信托架构,而是离岸信托中的资产配置工作。不同的资产配置工作会导致不同的收益率。
在离岸信托中,信托的资产配置通常由委托人决定,或者由委托人聘请自己信任的专业人士、专业机构来专门打理。因此,离岸信托的整体收益情况与委托人或其聘请的专业人士、专业机构的能力息息相关。高净值人士应当在个人投资偏好的基础上,结合专家意见,或直接委托专业人士、专业机构来确定每个阶段离岸信托中信托资产投资理财的收益目标,并根据相应目标制订资产配置方案。第十二章将会详细讲解与离岸信托资产配置相关的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四、将企业股权装入离岸信托后,企业的控制权是否会发生变化?
在实践中,很多高净值人士会选择将自己持有的实质运营企业所对应的股权装入离岸信托中。将企业股权装入离岸信托后,企业的所有人会变成离岸信托公司,那么,企业的控制权是否也会转移到离岸信托公司的名下呢?
首先需要明确,通过信托工具可以将企业股权所对应的权利一分为三,分别是所有权、决策权、受益权。所有权指的是股权归谁所有;决策权指的是与股权相关的决策权利,也就是企业归谁管,决策由谁定;受益权指的是股权对应的经济利益归谁所有。离岸信托可以将企业股权对应的所有权、决策权、受益权有效分割,分别授予不同的主体。离岸信托设立前,通常情况下,持有企业股权的委托人既拥有股权的所有权,也拥有股权的决策权和受益权。将企业股权装入离岸信托后,股权的所有权会转移到离岸信托公司或信托下属公司的名下。此外,股权的受益权也会发生变化,出售相应股权获得的资金、相应股权对应的股息红利分配等经济利益应当归属信托受益人。将企业股权装入离岸信托后,虽然股权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发生了转移,但股权的控制权并不发生变化,委托人通常仍是原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委托人保留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符合离岸信托的实践需要。一方面,委托人设立离岸信托后,虽然希望由离岸信托公司持有实质运营企业,但并不希望将企业的控制权一并转让给离岸信托公司。若实质运营企业涉及上市企业或拟上市企业,资本市场的相关规则也会对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有所限制,那么将企业的控制权一并转让给离岸信托公司,会对企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委托人设立离岸信托后,希望将企业的控制权一并转让给离岸信托公司的可能性很小。另一方面,离岸信托公司作为信托服务提供商,对许多行业的公司商业活动并不了解,因此持有信托财产尚可,要是同样也拥有经营管理的决策权,直接参与到实质运营企业的经营中去,就不免有些“赶鸭子上架”。参与实质运营或承担对实质运营企业的监督职能,对离岸信托公司来讲也是“费力不讨好”的。一旦出现意外,离岸信托公司可能会面临较大的责任风险。
因此,实践中,离岸信托公司通常只通过信托下层架构持有实质运营资产,并不参与到实质运营资产的运作中去,实质运营企业依旧由信托设立前的实际控制人(通常为委托人)负责。总之,设立离岸信托后,虽然装入信托中的企业所有权结构发生了变化,但其对应的控制权通常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对实质运营企业的日常运营造成过多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