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信托设立中的常见基础问题(一)》

 

本文选自《离岸信托理论与实务》第四章第三节

 

对中国高净值人士来说,离岸信托制度尚属新兴事物。由于对相关制度比较陌生,在设立离岸信托时,很多委托人会有所疑惑。比如,在设立离岸信托时,委托人需要将资产从自己的名下转移到受托人的名下,这种操作模式通常会使不熟悉信托制度的委托人产生诸多疑虑。在离岸信托实务中,委托人常见的基础性问题包括:信托公司持有资产时,是否会滥用权利,造成信托资产流失?若信托公司破产,我的财产会不会被用于偿债?离岸信托的投资收益高不高?将企业股权装入离岸信托后,企业的控制权是否会发生变化?本节将重点解答上述问题。

 

一、信托公司持有资产是否安全?

离岸信托的受托人通常是在离岸信托地实质经营的持牌金融机构,受到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此外,大中型信托公司通常具备较为完善的内部合规制度。公司内部负责信托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对客户的家族信托进行实质操作前,需要经过内部合规流程的审核,只有在相应操作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实际办理。所以,从外部监管及内部管理的角度来讲,信托公司通常会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信托资产的安全性。因此,只要选择的信托公司足够“靠谱”,出现违规操作的可能性并不大。另外,即使出现信托公司违规挪用信托资产的情况,家族信托中的受益人、保护人、保留权利的委托人通常也会知晓相关操作,并迅速主张权利,追回资产。

 

与此同时,在实践中,由于委托人权利保留的存在,信托资产的安全性得到进一步增强。委托人权利的保留通常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信托上层架构中的权利保留,比如委托人在信托契约中为自己保留了批准信托资金使用的权利;第二个层面是信托下层架构的权利保留,比如委托人成了信托下属公司的董事或所开设账户的签字人。在此情况下,未经委托人同意,离岸信托公司很难转移、侵吞信托资产。

 

当然,如果委托人对此仍不放心,在离岸信托设立时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对上述风险进行把控,设置权力制约机制,增强信托资产的安全性。

 

二、若信托公司破产,我的财产会不会被用于偿债?

高净值人士在设立家族信托前,通常会有一个疑问:“设立信托后,我的钱会变成信托公司的钱,那么未来信托公司出现债务风险或是破产,我的钱会被用来偿债吗?”实际上,无论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讲,信托公司出现债务风险或破产,都无法使用信托财产来偿债。

 

从法律层面来看,信托公司名下的财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有财产(如信托公司的营业收入、固定资产等),另一部分是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在信托公司负债、破产时会受到特殊保护,在破产程序中,信托财产不会被用来清偿信托公司的债务。

 

无论是中国、英国、美国等在岸地的法律规则,还是中国香港(中岸)、新加坡(中岸)、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离岸地的法律规则,均明确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应当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除此以外,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及相关信托规则,信托公司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为落脚点,而以信托财产清偿信托公司债务显然不属于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因此,即使未进入破产程序,信托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无权使用信托财产清偿自身债务。

 

在实践中,委托人在设立离岸信托时一般会在信托契约中规定,一旦信托公司出现严重的债务问题,甚至进入破产程序,委托人、保护人或受益人(具体由谁决策取决于信托契约的规定)可以更换信托公司来提供信托服务。同样地,信托契约中也可以直接规定,当信托公司出现严重的债务问题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时,离岸信托自动终止,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契约中约定的规则进行分配,将资产给到受益人。因此,即使信托公司出现了严重的债务问题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信托财产也会按照既定的规则进行转移或分配,信托公司无法使用信托财产清偿债务。

 

结合第三章介绍的信托下层架构,一旦出现信托公司破产的情况,委托人可以将信托财产从原信托公司转出并注入新的信托公司。该操作较为便捷,通常只需要将最上层的信托下属公司股权转让给新的信托公司。当然,更换受托人或拆除信托还需要进行其他操作,建议委托人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