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全文节选自《离岸信托理论与实务》,作者:王旭律师,出版时间:2023年8月。
财富的创造往往需要付出很多心血,部分情况下,夫妻双方会共同主导财富的创造,打造成功的“夫妻店”。而在事业打拼的阶段,更常见的情况是,夫妻二人中的一方需要花更多的时间照顾家庭,另一方则更多地投入到事业中去。
在夫妻关系中,投入企业经营的一方通常对企业的架构、运营或家族的其他核心资产状况更为熟悉,掌握着对企业及其他家族资产的控制权。即使当家族财富大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大多数情况下,家庭中负责挣钱的一方依旧拥有对大部分家庭财产的控制权。比如,虽然很多企业的股权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从企业的股权登记来看,企业大老板(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并不直接持有企业的股权。在离岸信托的设立中,通常是在法律形式上持有财产、对财产拥有控制权的一方主导设立工作,另一方作为“富太太”或“富丈夫”对信托设立的参与度较小。
虽然“富太太”或“富丈夫”并不掌握家族财富的控制权,但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除非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两个人的婚后财产分别所有,婚内大部分的财产依旧属于“富太太”或“富丈夫”和其配偶的共同财产。然而,正如上文所述,离岸信托的设立很有可能不需要经过“富太太”或“富丈夫”的同意,那么,这种设立信托的行为会给“富太太”或“富丈夫”造成何种影响?在离岸信托设立时,“富太太”或“富丈夫”应当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又应当如何应对法律风险呢?
1信托的设立对“富太太”或“富丈夫”影响
假设刘先生是A公司的大股东,刘先生名下的公司股权属于他和妻子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刘先生希望设立离岸信托,将A公司的股权装入信托中。在股权未装入信托中时,即使这部分股权都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信托设立并生效后,股权的所有权就从刘先生名下转移到了受托人名下。未来一旦刘先生和李女士离婚,在进行财产分割时,由于这部分股权既不在刘先生名下也不在李女士名下,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存在困难。因此,对于“富太太”李女士来说,信托设立减少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量。
当然,离岸信托设立后,委托人通常依旧会将配偶列为受益人或潜在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富太太”或“富丈夫”原本拥有的利益得到了等价置换呢?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离岸信托以自由裁量信托为主,在自由裁量信托中,受益人在什么时间获得多少分配并不确定,许多信托的受益人通常只有获得信托分配的可能性,而不是确定地拥有信托财产。因此,在自由裁量信托中,很有可能某些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分配很多,某些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分配很少甚至没有。也就是说,即使“富太太”或“富丈夫”是信托的受益人,他们最终是否能拿到信托中的资产也并不确定。其次,在离岸信托实践中,如果信托中有权利保留设计,委托人、保护人或其他权利主体很有可能变更受益人的设置,这意味着,今天还是受益人的“富太太”或“富丈夫”,明天就有可能被排除出受益人序列。因此,离岸信托的设立确实会对“富太太”或“富丈夫”造成一定的影响。
2如何正确应对离岸信托的设立
然而,即使离岸信托的设立会给“富太太”或“富丈夫”的财产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也不能否认信托设立为家族整体带来的优势。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相互信任理解,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规划也符合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因此,在进行相应财富的传承操作时,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夫妻双方应当站在家族整体利益的角度考虑。离岸信托因其资产保护、灵活有序传承、保障后代权益、规避继承风险等优势功能,会为家族的长远发展带来诸多好处,是夫妻双方为保障家族整体利益应该做出的正确选择。因此,“富太太”或“富丈夫”对配偶设立离岸信托的合理建议不能过于敏感或一味反对,进而影响到家庭关系和家族发展。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富太太”或“富丈夫”对个人权益的关注就毫无道理。实际上,离岸信托的设立是一个商量的过程,如果装入信托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富太太”或“富丈夫”对信托设立和财产装入的工作就拥有知情权和决策权。因此,“富太太”或“富丈夫”也应当充分表达自己对信托设立的意见和需求。实践中,夫妻双方完全可以委托专业信托律师,对信托文件、架构、权利设置进行区分设计,在保障双方权益和家族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使得离岸信托有效发挥作用。
由于离岸信托的架构及文件内容相对复杂,再加上语言问题,中国高净值人士把握起来相对吃力,这也使得“富太太”或“富丈夫”对信托设立可能产生抵触、反感的情绪。一方面,由于自己不了解复杂的离岸信托关系和离岸信托实践,很多“富太太”或“富丈夫”对离岸信托的设立充满了担忧。另一方面,由于自己并不掌握离岸信托的专业知识,“富太太”或“富丈夫”又不知道如何进行信托设计去保障自身权益,消除对离岸信托设立的担忧。
在离岸信托设立中,“富太太”或“富丈夫”有一些常见的担忧,包括但不限于:
(1) 配偶将“私生子”列为信托受益人;
(2) 配偶未经同意将大量信托财产转出;
(3) 夫妻感情破裂后,自己受益人的身份被取消;
(4) 夫妻感情破裂后,“外来者”成为信托受益人。
通常情况下,“富太太”或“富丈夫”的大部分担忧可以通过信托律师的参与而解决。在过去的实践中,笔者也帮助许多中国高净值家庭完成了离岸信托方案的落地,使信托在不影响夫妻感情和双方权益的前提下有效设立。
3离岸信托设立中的“谈、查、问、托”
根据实践经验,笔者建议“富太太”或“富丈夫”考虑通过“谈、查、问、托”四个步骤来解决离岸信托设立的问题。首先是“谈”,建议“富太太”或“富丈夫”先与配偶就离岸信托设立事宜进行充分沟通,了解离岸信托设立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目的、信托财产情况等。其次是“查”,建议通过网站、书籍等途径了解离岸信托的基本知识,对离岸信托有一个初步的、大体的认知。再次是“问”,经过与配偶的沟通和对信托概念的基本了解,“富太太”或“富丈夫”可以将自己对离岸信托的担忧总结为多个问题并咨询信托律师,从专业的角度了解离岸信托设立对自己的影响,以及如何在离岸信托中保障自己的权利等问题。最后是“托”,也就是委托信托律师全面分析及把控离岸信托中的各类问题,通过信托架构、文件、权利结构设计等方式,解决“富太太”或“富丈夫”担忧的问题,在保证信托整体反映家族利益和核心目的的同时,充分保障“富太太”或“富丈夫”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在离岸信托设立中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共同协商、共同决策的关系。只要夫妻双方从家族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彼此的诉求,就完全可以设立一个既能反映双方诉求、又可以达到信托目的的离岸信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