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净值人士违规换汇的法律风险及合规换汇方式
2023年10月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公示处罚案件88例,累计罚没金额约3744.18万元。其中涉及个人60例,累计罚没金额1800.77万元,约占总罚没款的48%。
我国是外汇管制国家,个人及企业换汇受到严格限制。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国居民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换汇,换汇应当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个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结汇、购汇仅有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超出额度的须凭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
然而,许多高净值人士通过“地下钱庄”购买、私下与朋友交换、公司对敲、“蚂蚁搬家”等方式违规兑换大额外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无论是换取外汇的一方,还是提供换汇服务的一方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个人换取外汇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境外风险三个方面分析介绍个人违规换取大额外汇的法律风险并介绍合规换汇的方式。
一、高净值人士“违规换取外汇”的行政责任分析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逃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由外汇管理机关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还会面临巨额罚款。
参考案例一:
辽宁籍李某逃汇案(“蚂蚁搬家”)
CASE/1
2020年3月至6月,辽宁籍李某利用102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675.36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款172.78万元人民币。
参考案例二:
湖北籍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地下钱庄购汇)
CASE/2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6笔,金额合计4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59.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在实践中,违规换取外汇的高净值人士可能被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同时面临外汇管理机关的警告及或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时,将面临30%以上等值以下的巨额罚款。同时,外汇处罚信息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会受到影响,在申请银行贷款、政府资金扶持、商业保险购买等情形时,可能遇到困难和阻碍,亦会对高净值人士的个人生活和社会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二、高净值人士“违规换取外汇”的刑事责任分析
我国《刑法》中与换汇行为直接相关的罪名主要有逃汇罪和非法经营罪,在特殊情况下还可能涉及洗钱罪。然而,境内个人在违规换取外汇时涉及刑事责任的风险通常较小。
(一)通常不构成逃汇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可构成逃汇罪,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逃汇罪定罪处罚。
逃汇罪通常是针对单位或企业,境内个人违规换取外汇通常不构成逃汇罪。
然而,若境内个人控制的公司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而境内个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决策机构负责人等具有管理职权的人员对公司逃汇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时,则境内个人有可能与公司共同构成逃汇罪,受到刑事处罚。因此,高净值人士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应当重点防控外汇风险,防止因公司的外汇违法行为导致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出现。
(二)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倒买倒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首先应当是一种经营行为,不具有营利性的换汇通常不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究竟何种外汇违法行为才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作了进一步明确,即《刑法》及《解释》关于外汇相关的“非法经营罪”规定,是为了依法惩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犯罪活动。
参考案例三:
(2020)粤0781刑初181号
CASE/3
案情概要:2019年7月16日至9月27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在境内收取人民币、在香港支付等值港币、美金等外汇或是在香港收取港币后、在境内支付等值人民币的“对敲”方式非法买卖外汇,先后与A、B、C三人兑换外汇。
裁判观点:被告人谢某某与A、B兑换外汇的数额达人民币9886840元,所兑换的外汇既有美元,又有港币,其中谢某某与A还多次兑换外汇;另外,谢某某与A、B之间均没有生意及债务上的往来;谢某某自主确定汇率且比官方汇率高;A的证言还证实其知道谢某某经营外汇生意,所以找谢某某兑换外汇;综上,足以证实被告人谢某某与A、B兑换外汇的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关于谢某某与C兑换的外汇,是基于谢某某哥哥与C存在业务往来,是一笔以外汇“对敲”形式进行的货款结算,并没有证据证实该次兑换外汇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故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认定被告人谢某某的该部分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上述案件可以得知,如境内个人因生意或债务上的往来等生产生活需要私下换汇且未因此盈利,则通常不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参考案例四:
(2017)粤01刑初49号
CAES/4
案情概要:被告人戴某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通过私人交易形式将约1800万元的港币兑换成人民币,从当时汇率来看,其以港币兑换人民币未牟利,兑换后绝大部分款项存于个人账户。
裁判观点:被告人作为资金所有者,并非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经营者,只是将自有港币资金通过私人黑市交易形式兑换成人民币,而非通过非法买进卖出外汇赚取差价牟利,其行为不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交易性,并非经营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此,境内个人出于非经营目的而换取外汇的行为一般不能达到该罪的构罪标准。
(三)特殊情况下构成洗钱罪
虽然通常情况下高净值人士违规换汇不涉及非法经营罪、逃汇罪,但需警惕,无论交易行为是直接换汇还是外汇对敲,无论是否盈利,一旦相应行为涉及到为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都有可能构成洗钱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掩饰、隐瞒该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可构成洗钱罪。所以,构成该罪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人明知财物是犯罪所得。
因此境内个人在换汇的过程中,若确实不知或无法知晓财物的性质与来源是犯罪所得的,通常不会构成本罪。但是,如果有很大可能性知晓换汇对方从事违法活动(如对方非法经营赌场)却故意“无视”相应情况的存在,则有可能构成洗钱罪。
三、违规换汇并完成资金出境后的风险
即便境内个人的换汇行为并不会被轻易认定为刑事犯罪,仍需特别注意的是,一旦资金出入境直接或间接涉及洗钱行为,不仅我国有权对相应行为进行稽查处理,境外机关同样有权查封、扣押、冻结与洗钱行为相关的资产。
换言之,不论是否知晓换汇对方从事违法行为,通过地下钱庄、私人换汇等方式违规进行资金出境操作时,一旦换汇对方的资金来源为违法犯罪所得(含偷逃税款),进行换汇操作的境内个人将面临境内、境外两方稽查,所换资金可能被境外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甚至没收。
四、境内高净值人士合规取外汇的方式
高净值人士违规换取外汇可能面临刑事、行政两方面的风险,随着国内监管日趋严格,外汇违法稽查日趋常态化、系统化,抱有侥幸心态违规换汇被查处的可能性显著提高。然而,我国并非全面禁止外汇兑换,无境外永居或国籍的境内个人,可在5万美元的额度内进行便利换汇。5万美元额度仅指便利化额度,超过5万美元以上的部分仍有机会汇出境外。
(一)个人换取外汇
个人换取超过五万美元便利额度的外汇须凭充分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银行将审核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等信息决定是否办理外汇汇出,然而此种申请通常面临较多限制,是否能够成功汇出仍取决于诸多条件。
(二)移民后换取外汇
我国现阶段允许获得境外永居身份(含港澳台地区永居身份)、外国国籍的人员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外管局批文并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汇出境外。已经移民(含取得境外永居身份)的境内个人,可以尝试聘请专业律师收集、拟定、制作移民换汇材料准备并完成各项申请流程。对于移民后获取的资产,也可寻找专业律师团队一并处理并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完成资金转移。
(三)继承换汇
针对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将其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继承转移针对的是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意味着继承人需要在继承前完成身份转变,否则在具体办理继承转移过程中,可能面临外管审批困难。此外,继承换汇经常出现继承人无充分材料难以申请的情况,在移民申请的阶段,建议提前聘请律师进行材料整理和收集工作,制作相应书面申请文件和说明材料并留存备用,防止因材料缺失而导致的换汇失败。
总结
SUMMARY
在外汇合规审查日趋严格的今日,违规换取外汇面临的稽查处罚风险大幅提高。此外,资金出境后仍面临长期风险,境外机关同样有可能查封、扣押、冻结违规换汇出境的资金。因此,资金出境应当格外注重合规性,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聘请专业机构开展换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