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离岸信托的应用:税务优化、资产持有、公司运营及双轨体系

 

本文全文有删改,摘录自《离岸信托理论与实务》,作者:王旭律师,出版时间:2023年8月。

 

离岸信托是跨境财富管理的重要法律工具。本书第五章分析了离岸信托在高净值人士的财富保护、传承及规划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解释了离岸信托的财富管理功能。本章将从税务优化、资产持有、公司运营与双轨体系四个方面,继续介绍离岸信托的重要功能。

 

一、合理税务优化:正确认识离岸信托的税务功能

 

一)正确认识离岸信托的税务功能

一直以来,高净值人士在管理跨境财富时,大多非常关注财富管理工具的税务功能。离岸信托作为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自然也不例外。毋庸置疑,现阶段离岸信托确实具备一定的税务优化功能,但是相应功能既不应当被夸大,也不应当被滥用。学习离岸信托的税务优化功能,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原则:离岸信托并非避税工具,其核心功能也并非税务优化。

 

税务优化与税务规避有明显的区别。税务规避属于非法行为,指“应交的税不交”,利用非法方式规避纳税义务,比如隐匿收入以逃避纳税等;税务优化属于合法行为,指利用规则合理减少应缴税款,比如利用税务优惠规则递延纳税等。

离岸信托并不具备税务规避的功能,高净值人士不应当滥用离岸信托隐匿收入,满足非法的税务规避目的。离岸信托也无法防止在岸地税务机关征缴税款,一旦出现涉税违法行为,在岸地税务机关依旧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执行相应财产。

相比之下,离岸信托因其特殊的法律关系及实践架构,在客观上具备了包括递延纳税在内的税务优化功能。然而,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在岸地通过出台信托税制对离岸信托的税务优化功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离岸信托的税务优化效果也因此受到了较大的影响。

对高净值人士而言,了解离岸信托税务功能的边界尤为重要。正确认识离岸信托税务功能的边界,首先需要明确,离岸信托并不是避税工具,它无法帮助高净值人士隐匿收入,规避纳税义务,更无法防止在岸地税务机关的税款征缴。

根据CRS规则,通过离岸信托架构所持有的金融账户需要进行信息交换。也就是说,与我国税务居民相关的离岸信托中的金融资产信息,大概率会被交换回我国,离岸信托本身无法达到规避CRS申报的效果。

当然,实践中存在许多利用CRS规则的“模糊地带”规避申报或进行零申报的操作。需要注意的是,CRS规则本身也在不断地更新升级,未来的信息交换规则将会越来越严格和规范,规避CRS申报的手法通常不具备稳定性。

当前,我国并没有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签订税收协定、专项税收情报交换或进行CRS配对,仍有大量涉及我国税务居民的离岸信托处于不透明状态。然而,随着全球税收透明化和国际反避税合作的不断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将会加入涉税信息交换的大家庭中,利用离岸信托“隐匿收入,非法避税”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二)离岸信托无法防止在岸地税务机关的税款征缴

各国的税务规则由当地的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执行,具体内容和征收方法各不相同。离岸地普遍认为,他们没有义务帮助其他国家“执行”财税规则。因此,在过去的实践中,即使高净值人士设立离岸信托的财产并未完税(即相应收入并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或者当在岸地(如我国)判定信托财产应当用于缴纳在岸地税款时,离岸地通常也不会支持在岸地的决定,不会配合相关财产的执行工作,相应规则又被称为“不执行外国财税法规则”(The Non—Enforcement of Foreign Fiscal Law)。由于上述规则的存在,在过去的实践中,离岸信托在一定情境下具备了“纳税规避”的作用。

 

然而,即使是在过去,对于高净值人士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而言,通过设立离岸信托来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也属于非法行为。也就是说,虽然离岸信托中的财产可能无法被发现,或者即使被发现了也无法被在岸地税务机关执行,但这并不能免除高净值人士税务违法的事实,也不能免除高净值人士应当受到的处罚。因此,即使通过离岸信托“成功”规避了纳税义务,做出相应行为的人员也需要面临各项处罚并承担违法责任。随着税收征管规则的不断严格,利用离岸信托公然转移财产以对抗在岸地税务机关,“粗暴”使用离岸信托以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被稽查的可能性将越来越大。更重要的是,近年来离岸信托地出现了不再坚持“不执行外国财税法规则”的趋势,在实践中,许多离岸信托地开始倾向于配合在岸地税务机关执行财税规则。

 

与此同时,由于避税行为带来的诸多不利后果,在CRS规则的广泛推广及国际反避税合作有效推进的背景下,许多离岸信托公司也明确表示不会配合高净值人士进行非法的税务规避。部分离岸信托公司开始要求高净值人士证明设立离岸信托的财产已经完税,或要求高净值人士所在地的律师、税务师出具法律、税务意见,以证明离岸信托设立的行为符合在岸地税务规则。

 

时至今日,高净值人士通过离岸信托隐匿收入、规避执行而进行的“非法避税”行为非但无法真正达到效果,还会因此面临包括处罚在内的诸多不利后果。

 

三)合理税务优化:功能不断压缩

与税务规避不同,通过离岸信托进行合理税务优化并不违法。离岸信托的合理税务优化功能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赠与税两方面,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境外信托纳税问题的规定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务居民在设立、运作、终止离岸信托的过程中所面临的税务规则也有所不同。本点仅对离岸信托的合理税务优化功能做原理性陈述,不再区分各个国家和地区税务居民所面临的具体税务规则。

 

离岸信托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具有纳税递延作用。离岸信托的纳税递延功能的基本原理在于,信托财产的收益留存、积累在离岸信托之中,尚未分配到任何人名下,所以受益人暂时无须缴纳税款。因此,除非高净值人士所在的地区有针对离岸信托的特殊规定,否则,在离岸信托下层公司处分或持有股权的过程中,只要所产生的收益没有分配到受益人名下,大多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优势。

 

然而,纳税递延仅仅意味着晚缴税款,而不是不缴税款。在英国、美国等国家的信托涉税规则中,已经明确了信托在设立、运行、分配、终止等环节应当如何纳税的问题。虽然我国现阶段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离岸信托的涉税规则,但根据税收原理及信托法理来看,不论在信托设立、运行、分配、终止哪个环节纳税,离岸信托的存在都不应当使得任何一笔所得完全免税。

 

离岸信托在遗产税、赠与税方面具有筹划作用。离岸信托在遗产税、赠与税筹划方面具备一定的功能。在英国、美国这两个拥有遗产税、赠与税体系的国家,离岸信托曾经一度作为规避遗产税、赠与税的有效工具。然而,随着遗产税、赠与税规则的不断完善,离岸信托对遗产税、赠与税的筹划作用被在岸地的针对性税务规则不断地压缩。美国、英国均出台了针对离岸信托的遗产税规则,将符合条件的离岸信托纳入遗产税的征税范围。

 

除我国港澳台地区外,我国其他地区即将出台遗产税、赠与税的说法由来已久,但目前为止遗产税、赠与税仍未出台,也没有明确的官方信号表明相应税制必然出台。因此,现阶段我国高净值人士并不需要设立离岸信托来规避尚未出台的税种,离岸信托的设立仅是对遗产税、赠与税的提前筹划与应对。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美国的遗产税、赠与税规则较为严格,即使中国高净值人士并非美国税务居民,其所持有的美国资产也有可能受到美国遗产税、赠与税规则的制约。另外,如果中国高净值人士的家族后代成员为美国税务居民,其向后代传承的资产同样可能受到美国税务规则的影响,可能需要履行申报、纳税等美国税法下的合规义务。因此,对于持有美国资产以及家族后代成员涉及美国税务居民身份的中国高净值人士而言,提前针对美国遗产税、赠与税进行筹划就非常重要。在离岸信托市场中,就有专门的信托架构帮助高净值人士持有美国资产,帮助家族中有美国税务居民身份的受益人的高净值人士进行合理的税务优化。

 

二、境外资产持有平台:集中资产,保值增值

资产配置的全球性、多样性,使得高净值人士需要统一的平台来持有、管理境外资产。离岸信托不仅是高净值人士资产保护、财富传承、隔离风险的有效工具,还是持有境外资产的最佳平台之一。

 

一)境外资产“收纳箱”

离岸信托可以作为家族财富在境外的“收纳箱”。离岸信托设立后,高净值家族可以将全球化、多样化的资产统一放置于离岸信托中,通过专业机构集中持有、统一管理,有效提高境外资产配置的效率并节省资产管理的成本,同时降低未来财富传承的难度。

 

二)境外资产“管家”

许多离岸信托公司可以为境外资产提供一站式的管家服务。

 

境外资产的持有及配置工作较为复杂,包括境外银行开户、公司设立及资产配置在内的工作,可能涉及客户尽职调查、CRS申报、经济实质申报等多类表格、多种文件的填写与提交,相应文件的复杂程度较高且随着合规要求的变化而经常更新。

 

境外文件的填写、提交以及其他琐事的处理需要专业机构的协助。通常来讲,离岸信托设立后,离岸信托公司或其关联服务公司会协助高净值人士完成包括银行开户尽职调查、CRS申报、经济实质申报等文件的填写与提交,帮助高净值人士更好地完成复杂的合规工作。

 

三)境外资产的保值增值

境外资产的保值增值往往需要通过资产配置行为来完成。通常情况下,离岸信托的资产配置方式、种类、负责机构或负责人员可以由委托人指定。不论是私人银行、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还是高净值人士信任的理财顾问,都有可能胜任离岸信托投资顾问的身份,帮助高净值人士打理离岸信托资产。

 

离岸信托的存在有利于境外资产保值增值的实现。一方面,离岸信托资产配置的灵活性使得高净值人士可以选择自己较为信赖的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负责信托的资产配置事宜;另一方面,离岸信托公司本身也会不同程度地参与到信托的资产配置中去,一些离岸信托公司会向客户提供独立的分析意见,在投资风险过大时对客户加以提示,降低资产配置失误的风险。

 

关于离岸信托中的资产配置的相关内容,将在本书第十二章详细展开论述。

 

三、离岸信托应用:公司运营及家族财富双轨体系搭建

一)公司运营中的离岸信托应用

离岸信托在境外上市体系中的应用十分频繁。据报道,仅2016年到2018年,港股上市公司中设有信托架构的比例由12.2%攀升到了30%,而美股上市公司中设有信托架构的比例则从16.67%激增到40%。包括小米(H股上市,股票代码01810)、哔哩哔哩(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BILI)、阿里巴巴(纽交所上市,股票代码BABA;H股上市,股票代码09988)、龙湖地产(H股上市,股票代码00960)在内的多个上市公司均在上层搭建了离岸信托架构。

 

除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外,没有上市计划的境外公司在上层搭建离岸信托架构的现象也十分频繁。比如在进行境外并购时,公司的核心股东会选择先将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转入信托架构下,再出售信托架构下的公司股权,以实现财富保护、传承及税务优化等功能。即使没有并购计划,境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会考虑将公司装入离岸信托,以获取离岸信托带来的诸多功能优势。

 

离岸信托可以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家族成员带来资产保护、隐私保护、规避继承风险、隔离婚变风险、防止意外风险等功能优势。上述功能优势也使离岸信托在境外公司体系中被频繁使用。

 

实际上,离岸信托的功能优势,不仅在于帮助公司股东进行财富的保护与传承,还在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安全运营,为公司经营本身带来功能优势。因此,即使不考虑离岸信托的财富保护与传承功能,在境外公司体系中搭建离岸信托也大有必要。

 

通过离岸信托的方式,可以使高净值人士在境外公司传承时“分利不分家”,紧锁公司股权,防止控制权分散。这种“受益分散,权利集中”的方式可以使公司长期而稳定地运营,规避权利分散导致的公司发展问题。

 

后代分家是家族企业传承中频繁出现的问题。直接分配公司股权给家族成员会导致每个家族成员的持股比例减少,长此以往,家族股权将不断分散到多个小家庭中。然而,通过设立离岸信托的方式,可以有效地将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受益权、控制权相分离。具体来说,股权的法律所有权转移到了离岸信托公司名下,由离岸信托公司持有;股权的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股权所对应的收入将由离岸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确定的规则在受益人中进行分配;股权的控制权由指定家族成员掌握,公司的经营仍由指定的“家族企业掌门人”控制。

 

在股东发生个人事故时,离岸信托的存在能为公司及股东提供额外的保护。通过离岸信托持有公司股权,可以相对隔离股东婚变带来的财产分割风险、个人债务风险、人身意外风险。对于公司而言,股东发生诸如婚变、个人债务问题、人身意外等事故时,公司经营发展及公司价值往往也会受到较大的影响,搭建离岸信托架构后,由于信托为股东所带来的额外保护,股东个人事故对公司的影响也相对降低。

 

例如,当公司核心股东因个人原因背负债务而无法偿还时,债权人就有可能要求股东出售其个人名下的股权以偿还债务。一旦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债权人要求强制执行,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就可能面临被冻结甚至被拍卖的风险。虽然实践中执行境外股权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只要方法得当,债权人最终依然可以达到目的。因此,当公司核心股东出现严重的债务问题时,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权都有可能因此发生变动,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将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

 

将公司股权装入合理设计的离岸信托后,相应股权不再算作股东名下的个人资产,可以享受离岸信托资产保护的功能,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增强,原股东的个人债务风险对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影响也相应降低。

 

二)家族财富双轨体系的搭建

家族财富双轨体系,是指将离岸信托中的实质运营公司与资产持有公司相区分,使得实质运营公司成为家族财富的“造血机器”,其他资产架构成为家族财富的“安全港”。通过搭建家族财富双轨体系的方式,可以在保证高净值家族便利地管理、使用财富的同时,隔离实质运营公司对家族其他资产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图:家族财富双轨体系实例图

 

正如本书第三章所述,离岸信托的实质运营资产架构既包括高净值人士装入信托中的实质运营公司所对应的公司架构,也包括因家族财富管理需求或其他目的而设立的其他资产(非实质运营公司)架构。离岸信托持有境外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他实质运营公司时,相应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股权出售所得可以免税或低税进入离岸信托下属下层公司中。
离岸信托下属下层公司收到资金后,可以使用资金购买不动产或游艇、飞机等高价动产,并视情况搭建其他资产架构(如游艇持有公司、房产持有公司)来持有相应资产。经过信托文件的合理设计,相应资产可以有偿或无偿供家族成员使用。通过此种方式,实质运营公司创造的收益可以较为方便地进入其他家族资产的持有架构中,成为家族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便利家族成员使用。

此外,下层架构的合理设计也可以达到隔离经营风险的效果。若公司运营获得的利润一直停留在实质运营公司层面,一旦该公司发生风险,相应资产将受到较大影响,比如公司资产被冻结、被强制执行等。

搭建家族财富双轨体系后,实质运营公司和其他资产持有公司虽然同属一个离岸信托,但公司之间彼此隔离,债务风险通常互不影响。将实质运营公司产生的收益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分配,可以使得相应资金进入“安全港”中,起到“落袋为安”的作用。

离岸信托下层架构、实质运营资产架构的存在,使得家族财富双轨体系得以有效搭建。家族财富双轨体系的搭建打通了“造血机器”和“安全港”的通道,可以达到使用“造血机器”创造收益,使用“安全港”保护资产、享受收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