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北京成功落地“双首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财产的独立性问题,迈出构建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一大步。
业界普遍认为,将房产作为信托财产直接登记,使得权属界定更清晰规范,有助于实现“风险隔离”。同时,委托人可以避免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等复杂程序,显著降低了设立不动产信托的门槛。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金融行委会全球资产安全法律中心主任王旭律师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针对“登记制度试行后,SPV模式是否会被淘汰?”这一议题发表观点。
在王旭律师看来,在直接登记模式下,委托人可直接将房产过户至信托公司名下,省去设立SPV的流程,缩短信托设立周期、减轻架构复杂度及减少成本;同时,房产作为信托财产的直接登记,增强了权属公示性,在债务隔离和后续抵押、过户等操作中法律风险更低。但这一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不适合持有大量商业房产,且试点范围有限,目前仅适用于北京辖区内信托机构和北京辖区内的房产,其他地区仍需依赖SPV架构。
他强调,SPV架构模式在商业房产管理中的优势依然突出。“房产家族信托的SPV模式通常包括合伙企业模式、‘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双层结构两种,在相应结构中委托人可通过SPV灵活满足发票开具、合同签约、折旧抵税等实务需求,尤其适合需要集中管理多套房产或大型商业房产的场景。例如,商业房产的租金收入在SPV框架下可通过增值税、所得税优化等方式降低税负。此外,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委托人,或未来可能涉及股权交易、跨境架构的资产,SPV模式因具备企业股权属性,在融资和资本运作层面更具扩展空间。”
“从选择逻辑来看,自住房产若无商业运营需求,采用直接登记模式更为高效便捷;而涉及出租、改造或资本增值的高价值商业房产,SPV架构在税务筹划与事务管理上仍是优选。”王旭律师进一步表示,当前政策环境下,两种模式将长期并存:登记制度的便捷性有利于普及标准化服务,让更多居民享受房产信托的功能优势,SPV则持续支撑复杂资产管理需求,适合持有高价值商业房产。建议委托人根据资产规模、地域政策及长期规划动态调整方案,例如试点地区可优先评估税务成本,非试点地区仍需以SPV作为合规路径,而跨境或高净值资产组合则需提前预留架构弹性。
王律师向记者坦言,未来若登记制度向全国推广,可能进一步覆盖简单商业场景,但涉及股权交易、资产证券化等深层需求时,SPV的核心功能仍不可替代。“总体而言,制度创新为市场提供了多元化工具,但‘一刀切’并不可行,精准匹配目标才是实现资产安全与增值的关键。”
在当前财富管理与信托发展的关键时期,王旭律师的此番解读为大众深入理解 “房产作为信托财产直接登记” 提供了专业视角,为行业从业者与投资者明晰方向,助力推动相关政策完善与市场实践,促进信托领域稳健前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