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家族信托与国际竞争:留住境内财富、吸引外部财富的重要制度

 

本文全文有删改,摘录自《离岸信托理论与实务》,作者:王旭律师,出版时间:2023年8月。

 

一、留住境内财富、吸引境外财富的方式

 

在国际背景下,留住境内财富、吸引境外财富的方式总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吸引内部或外部资金在境内进行生产经营,另一类是留住内部资金并吸引外部资金在境内“安家落户”。

 

01吸引内部或外部资金在境内进行生产经营

 

吸引内部或外部资金在境内进行生产经营,指的是通过优化投资环境,降低用工成本、原料成本、企业税负等方式,鼓励内部资金并吸引外部资金在境内进行生产经营建设。比如,我国曾经为外商企业提供更具优惠的税务条件,吸引外国企业、个人来华投资建厂,开展经营。部分优惠政策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现已失效)

第七条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订,现已失效)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然而,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只能使得境外资金来华投资建厂,参与生产经营。企业经营获取利润后,相应利润通过层层分配,最终将在完税后成为高净值人士的个人收入。对于外商而言,这些个人收入最终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地汇至境外,不再留存于境内。

 

02吸引个人财富“安家落户”

相比之下,吸引个人财富“安家落户”,指的则是高净值人士通过企业经营、投资等方式获取个人所得后,相应所得主动留存我国境内,不再汇出;在境外经营所获得的财富主动汇至我国境内,并在我国境内开展财富管理工作。

 

二、吸引个人财富“安家落户”的重要意义

吸引个人财富“安家落户”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同等条件下,投资者更愿意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下投资,比如个人财富集中于A地区,同等条件下则优先考虑A地区的投资机会。因此,更多个人财富的“安家落户”有利于促进相应地区生产经营的发展。此外,个人财富的“安家落户”使得税源增多,税收征管也更加便利。这一点对于传统在岸国家,比如美国、英国、法国、中国来说尤为重要,包括个人所得税、遗产税(我国尚无)、赠与税(我国尚无)、消费税等税种所对应的税收也有可能因此上升。同时,个人财富的“安家落户”也会有效带动当地金融投资、财富管理领域的发展,进而为当地经济发展带来其他效益。

 

三、信托制度在吸引个人财富“安家落户”中的重要作用

吸引个人财富“安家落户”的因素多种多样,比如成熟稳定的政治、法治、经济环境,以及相对有利的税收制度等。

在过去的实践中,高净值人士倾向于将个人财富向具备较低税率及优惠税收制度的地区迁移,以获取税务优惠。比如美国、英国、法国、沙特等地是高净值人士的主要“产地”,但相应地区的部分高净值人士却选择移民或设立境外公司以适用较低的税率。随着经合组织(OECD)及各国政府的推动和反税基侵蚀、双支柱、CRS等规则的出台,各国(地区)通过税收制度争夺财富的方式受到了一定的遏制,税收制度竞争逐渐进入后期的规范化轨道。

与税收制度相比,信托制度在吸引个人财富的“安家落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为高净值人士提供了一种不改变个人身份,仅落户个人资产的方式。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大量的高净值人士开始选择设立离岸信托,并将个人资产置入其中以获取相关优势。由于资产落户在境外,高净值人士所在地区对离岸资产的控制权降低,不论是司法执行、税收征管还是财产调查都可能因此遇到困难。正是因为信托制度对个人财富所具有的吸引力,对信托制度的建设成为争夺财富的一种重要方式。

对个人财富外流的关注应当成为我国下一阶段制度建设的重点。从国际经验来看,应对个人财富外流的问题通常有正、反两种途径。从反面限制角度来讲,通过提高财富跨境转移的成本,出台政策限制个人财富转移是常见的措施,但相应措施的执行成本及其带来的负面效果也需要详细评估。

从正面吸引角度来讲,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建设极具吸引力的信托制度、相对具有吸引力的税收制度,并结合逐渐稳定的政治、法治、经济环境对个人财富进行正面吸引,让高净值人士主动在“财富落户地”的对比中依旧选择自己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以美国为例,在反面限制方面,美国通过“弃籍税”等方式加大个人财富转移的成本,并针对境外信托出台税务规则来限制离岸信托的使用;在正面吸引方面,美国通过向离岸信托制度学习,建设在岸离岸信托制度以正面吸引境内高净值人士。境内信托制度的建设以及信托涉税规则的出台,使得美国本土高净值人士越来越倾向于在国内设立在岸离岸信托,不再将离岸信托作为唯一或最优选择。通过在本土建立在岸离岸信托制度的方式,美国各州留住了大量的境内高净值人士。我国也可以参考相应模式,如在海南等地区建设在岸离岸信托制度,以留住中国境内高净值人士甚至吸引境外高净值人士。

弃籍税
英文为“Exit Tax”或者“Expatriation Tax”。弃籍税不是一个独立税种,而是一项税收制度,是对放弃既有国籍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税制安排,属于税收特别措施。
“弃籍者”,是指美国公民或符合一定条件的美国永久居民申请放弃美国身份时,如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弃籍税征收条件,则需要缴纳弃籍税:(1)截至弃籍日,申请人持有的全球净资产价值超过200万美元。(2)申请人在弃籍日前的5年内缴纳的平均年度所得税负超过规定的金额门槛。2022年度的金额门槛设置为178000美元。(3)申请人未能在弃籍日前5年内完全申报并履行所有美国联邦税收义务。

美国国税局对弃籍申请人拥有的全球资产中潜在的净收益征收弃籍税,视同该等资产在弃籍日前一日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完成出售,即弃籍税的计税基础=∑[申请弃籍者每项资产净收益(即资产公允价值 - 成本基数) - 每项资产分配的法定扣除额]。

除了留住境内财富外,参考离岸信托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如海南、横琴)提前布局针对境外高净值人士的“外国信托体系”或建设双轨信托制度(详见本章第三节),吸引境外高净值人士的财富在我国“安家落户”,也是我国现代金融制度建设可以参考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