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实践中,很多高净值人士会选择将自己持有的实质运营企业所对应的股权装入家族信托中。将企业股权装入家族信托后,企业的所有人会变成信托公司,那么,企业的控制权是否也会转移到信托公司名下呢?
首先需要明确,通过信托工具可以将企业股权所对应的权利一分为三,分别是所有权、决策权、受益权。
所有权指的是股权归谁所有;受益权指的是股权对应的经济利益归谁所有;决策权指的是与股权相关的决策权利,也就是企业归谁管、决策由谁定。家族信托可以将企业股权对应的所有权、决策权、受益权有效分割,分别授予不同的主体。
家族信托设立前,通常情况下,持有企业股权的委托人既拥有股权的所有权,也拥有股权的决策权和受益权。将企业股权装入家族信托后,股权的所有权会转移到信托公司或信托下属公司名下。
此外,股权的受益权也会发生变化,出售相应股权获得的资金、相应股权对应的股息红利分配等经济利益应当归属信托受益人。
将企业股权装入家族信托后,虽然股权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发生了转移,但股权的控制权并不发生变化,委托人通常仍是原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委托人保留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符合家族信托的实践需要。
一方面,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后,虽然希望由信托公司持有实质运营企业,但并不希望将企业控制权一并转让给信托公司。与此同时,若实质运营企业涉及上市企业或拟上市企业,资本市场的相关规则也会对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有所限制,如果将企业控制权一并转让给信托公司将对企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后,主动希望将企业的控制权一并转让给信托公司的可能性很小。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作为信托服务提供商,对许多行业的公司商业活动并不了解,持有信托财产尚可,要是同样也拥有经营管理的决策权,直接参与到实质运营企业的经营中去,就不免有些“赶鸭子上架”。与此同时,参与实质运营或承担对实质运营企业的监督职能,对信托公司来讲也是“费力不讨好”,一旦出现意外,信托公司可能会面临较大的责任风险。
因此,实践中,信托公司通常只通过信托下层架构持有实质运营资产,并不参与到实质运营资产的运作中去,实质运营企业依旧由信托设立前的实际控制人(通常为委托人)负责。
总之,设立家族信托后,虽然装入信托中的企业所有权结构发生了变化,但其对应的控制权通常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对实质运营企业的日常运营造成过多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