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全文有删改,摘录自《离岸信托理论与实务》,作者:王旭律师,出版时间:2023年8月。
除了对离岸信托进行辩证学习外,我国同样需要意识到当今中国高净值人士频繁设立离岸信托的现象。本文将相对深入地探讨信托制度,尤其是家族信托制度对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意义,讨论我国批判学习离岸信托制度的方法,分析我国针对中国高净值人士所设立的离岸信托可能出台的规则,并通过我国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的政策背景来看我国家族信托的未来发展方向,探讨离岸信托在其中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
01财富管理信托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
信托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不论从信托理论角度还是从境外信托实践角度,都可以看到信托制度发挥着鼓励财富创造的积极性、促进财富管理领域的发展、增加就业、促进现代金融创新等重要作用。正因如此,美国、加拿大、中国等在岸地区,以及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中国香港、新加坡等离岸地区,才会不断地推广信托制度的应用。
鼓励财富创造的重要制度
经济的活跃、财富的创造需要更多的资本进入到市场经营中去,需要更多的富人投身到经济建设中去。然而,市场经营必然伴随着亏损风险,由于个人连带担保、对赌等情况的普遍存在,企业经营行为的失败不仅可能影响企业家投进企业的资金,还可能影响企业家名下的其他财产,甚至可能影响其家族成员的生活状况。
并非每个高净值人士都具备继续奋斗的勇气,愿意承担“一招不慎,满盘皆输”的风险。因此,当个人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为了规避未来经营对个人财富带来的潜在风险,许多经营者会选择见好就收,提前“退休”,而不再投身经营活动。
家族信托为高净值人士提供了“落袋为安”的保险箱,使得他们可以在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有机会将部分财产装入“信托保险箱”。只要保险箱设计合理,相应资产就可以免受后续商业经营所带来的债务牵连风险(详见王旭律师《离岸信托理论与实务》第五章第一节信托资产保护功能详述)。家族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类似于高净值人士的“定心丸”:只要合理使用了信托工具,就可以为家族提供财富的“避风港”,不至于因为商业风险一夜之间“首富”变“首负”。有了这颗“定心丸”,高净值人士参与企业经营也就少了一份后顾之忧。
因此,通过家族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可以有效鼓励高净值人士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此外,家族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高净值人士参与自己不够了解的新兴产业解除了后顾之忧。而越来越多的具备实力的创业者进入新兴产业,则可以有效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
我国现阶段已经明确了家族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但要想让家族信托更加明确地发挥其社会作用,则需要向离岸信托制度进行辩证学习,将家族信托资产保护的相关规则细化,进一步明确我国家族信托资产保护功能的边界,既不能让任何人利用家族信托非法规避已有债务,也不能让合理经营的高净值人士对家族信托资产保护功能的效果丧失信心。
我国信托制度的建设可以借鉴离岸信托的经验。比如,通过修改《信托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委托人保留大量权利是否会影响家族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这一问题,同时出台委托人权利保留的正面及负面清单(明确哪些权利可以保留、哪些权利不可以保留);针对《信托法》第十七条中所列的信托财产可被强制执行的情况进行细化解释,明确对家族信托资产保护功能的态度,明确法院是否会对信托财产进行间接执行(比如要求委托人用自己保留的权利将信托财产转出后,法院再去执行转出的财产)等。
《信托法》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当然,我国的经济环境及法律环境与离岸信托地有较大差别,对离岸信托的资产保护规则不能只借鉴、不批判。由于离岸信托对委托人的过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可能受到较大损害。顾此失彼绝非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之道,因此,我国信托制度的建设也要从离岸信托中找到问题,提前出台相关规则及司法解释,防止我国高净值人士滥用信托制度逃避债务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促进财富管理领域发展的重要制度
家族信托是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成熟有效的家族信托制度有利于促进财富管理业务的全面发展。财富管理服务业的发展可以促进不同类型服务公司的设立,并为社会提供新兴的、优质的就业机会。在包括新加坡、中国香港、美国部分州在内的著名信托地,信托制度的建设有效促进了财富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包括信托公司、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私人公司服务机构在内的诸多商业企业,也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我国的澳门地区也注意到了信托制度对地区金融及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于2021年11月25日将“信托法草案”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并由第二届常务委员会审议。2022年12月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信托法》正式生效,《信托法》正式成为澳门的法律制度之一。正如“信托法草案”所提,信托法的建设将成为澳门发展财富管理行业的重中之重,也将成为澳门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推力。
除了澳门地区外,我国其他地区也纷纷提出了建设全球财富管理/资产管理中心的政策方针(详见本章第五节),并在文件中纷纷提出了促进信托制度发展的重要规划,这也从侧面证明了信托制度对于财富管理行业的重要意义。
《关于推进北京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四、主要任务
(二)创新财富管理产品和服务,打造活跃的财富管理市场
4.丰富财富管理工具。鼓励财富管理机构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建立专业化客户分层管理体系,为服务对象提供全方位的财富管理方案和多元化的财富管理渠道。研究建立银行、保险、基金、信托、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性财富管理服务平台。发展慈善信托,支持信托公司提高慈善信托财产投资管理能力,丰富慈善信托形式和工具。
5.创新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等长期资金,创新资产管理品种,支持长期投资。支持在京信托机构开展科技信托、绿色信托、养老信托、保险金信托等创新业务。支持优质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在京发展和管理人中管理人(MOM)、基金中基金(FOF)等产品研发。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申请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
《关于加快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支持财富管理行业创新,加快财富管理数字化转型
(九)支持信托业务创新发展。
充分利用综合改革试点等方式探索推进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建设,推动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试点。探索家族信托持股路径优化,鼓励发展股权相关家族信托业务。鼓励慈善信托参与公益创投,支持慈善信托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影响力投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高净值人士的不断增多,使得财富管理业务的市场也随之扩大。近年来,众多境外信托公司、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等财富管理机构,开始有针对性地组建团队专门服务中国高净值人士。与此同时,中国本土化的信托公司、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等财富管理机构也不断创新服务内容,为中国高净值人士提供更具特色的财富管理服务。
促进信托制度的发展,批判学习离岸信托制度,建设更符合国人需求的境内信托制度,能够有效促进中国高净值人士选择国内财富管理机构承接家族信托业务,进而推动境内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
当然,我国的财富管理服务并不只是针对中国居民。随着中国财富管理领域的不断成熟,未来境外高净值人士也有可能更多地选择中国本土的财富管理机构为其提供财富管理服务。只要我们不断坚持制度创新、完善国内立法、改善执法环境,相信这一天很快就会到来。
同样,财富管理服务也不只是面向高净值人士,进入小康社会后,我国大量居民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财富管理需求。通过对离岸信托规则的学习,细化我国的信托制度,促进遗嘱信托、自然人受托人信托等适合普通居民的财富管理方式快速发展,可以有效帮助我国居民获取信托在财富传承、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功能优势。服务客户群体的扩大,也有利于促进相关服务机构的发展并增加就业岗位。
促进现代金融创新的重要制度
在金融服务创新方面,通过离岸信托架构进行创新的金融产品在境外融资、投资、企业运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际上,我国的信托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服务于金融投资领域,也就是说,信托制度除财富管理外的“金融化”使用在我国由来已久。我国常见的金融产品——“信托计划”,就是其中之一。近年来热门的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也是信托“金融化”使用的重要体现。
通过对离岸信托中私益目的信托、VISTA信托等制度的学习与参考,以及对境外信托中养老金信托、项目融资信托、债权信托、债券信托等金融信托的研究与应用,可以有效提高我国信托制度的灵活度,从而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及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在金融领域的重要作用。
02家族信托与国际竞争:留住境内财富、吸引外部财富的重要制度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财富的跨境流动愈发常见。各个国家和地区也意识到了相应问题,逐步展开财富争夺的“拉锯战”,希望更多的财富流动至本国家或地区,参与生产经营并“安家落户”。
留住境内财富、吸引境外财富的方式
在国际背景下,留住境内财富、吸引境外财富的方式总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吸引内部或外部资金在境内进行生产经营,另一类是留住内部资金并吸引外部资金在境内“安家落户”。
吸引内部或外部资金在境内进行生产经营
吸引内部或外部资金在境内进行生产经营,指的是通过优化投资环境,降低用工成本、原料成本、企业税负等方式,鼓励内部资金并吸引外部资金在境内进行生产经营建设。比如,我国曾经为外商企业提供更具优惠的税务条件,吸引外国企业、个人来华投资建厂,开展经营。部分优惠政策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现已失效)
第七条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订,现已失效)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然而,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只能使得境外资金来华投资建厂,参与生产经营。企业经营获取利润后,相应利润通过层层分配,最终将在完税后成为高净值人士的个人收入。对于外商而言,这些个人收入最终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地汇至境外,不再留存于境内。
吸引个人财富“安家落户”
相比之下,吸引个人财富“安家落户”,指的则是高净值人士通过企业经营、投资等方式获取个人所得后,相应所得主动留存我国境内,不再汇出;在境外经营所获得的财富主动汇至我国境内,并在我国境内开展财富管理工作。
吸引个人财富“安家落户”的重要意义
吸引个人财富“安家落户”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同等条件下,投资者更愿意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下投资,比如个人财富集中于A地区,同等条件下则优先考虑A地区的投资机会。因此,更多个人财富的“安家落户”有利于促进相应地区生产经营的发展。此外,个人财富的“安家落户”使得税源增多,税收征管也更加便利。这一点对于传统在岸国家,比如美国、英国、法国、中国来说尤为重要,包括个人所得税、遗产税(我国尚无)、赠与税(我国尚无)、消费税等税种所对应的税收也有可能因此上升。同时,个人财富的“安家落户”也会有效带动当地金融投资、财富管理领域的发展,进而为当地经济发展带来其他效益。
信托制度在吸引个人财富“安家落户”中的重要作用
吸引个人财富“安家落户”的因素多种多样,比如成熟稳定的政治、法治、经济环境,以及相对有利的税收制度等。
在过去的实践中,高净值人士倾向于将个人财富向具备较低税率及优惠税收制度的地区迁移,以获取税务优惠。比如美国、英国、法国、沙特等地是高净值人士的主要“产地”,但相应地区的部分高净值人士却选择移民或设立境外公司以适用较低的税率。随着经合组织(OECD)及各国政府的推动和反税基侵蚀、双支柱、CRS等规则的出台,各国(地区)通过税收制度争夺财富的方式受到了一定的遏制,税收制度竞争逐渐进入后期的规范化轨道。
与税收制度相比,信托制度在吸引个人财富的“安家落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为高净值人士提供了一种不改变个人身份,仅落户个人资产的方式。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大量的高净值人士开始选择设立离岸信托,并将个人资产置入其中以获取相关优势。由于资产落户在境外,高净值人士所在地区对离岸资产的控制权降低,不论是司法执行、税收征管还是财产调查都可能因此遇到困难。正是因为信托制度对个人财富所具有的吸引力,对信托制度的建设成为争夺财富的一种重要方式。
对个人财富外流的关注应当成为我国下一阶段制度建设的重点。从国际经验来看,应对个人财富外流的问题通常有正反两种途径。从反面限制角度来讲,通过提高财富跨境转移的成本,出台政策限制个人财富转移是常见的措施,但相应措施的执行成本及其带来的负面效果也需要详细评估。
从正面吸引角度来讲,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建设极具吸引力的信托制度、相对具有吸引力的税收制度,并结合逐渐稳定的政治、法治、经济环境对个人财富进行正面吸引,让高净值人士主动在“财富落户地”的对比中依旧选择自己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以美国为例,在反面限制方面,美国通过“弃籍税”等方式加大个人财富转移的成本,并针对境外信托出台税务规则来限制离岸信托的使用;在正面吸引方面,美国通过向离岸信托制度学习,建设在岸离岸信托制度以正面吸引境内高净值人士。境内信托制度的建设以及信托涉税规则的出台,使得美国本土高净值人士越来越倾向于在国内设立在岸离岸信托,不再将离岸信托作为唯一或最优选择。通过在本土建立在岸离岸信托制度的方式,美国各州留住了大量的境内高净值人士。我国也可以参考相应模式,如在海南等地区建设在岸离岸信托制度,以留住中国境内高净值人士甚至吸引境外高净值人士。
弃籍税
英文为“Exit Tax”或者“Expatriation Tax”。弃籍税不是一个独立税种,而是一项税收制度,是对放弃既有国籍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税制安排,属于税收特别措施。
“弃籍者”,是指美国公民或符合一定条件的美国永久居民申请放弃美国身份时,如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弃籍税征收条件,则需要缴纳弃籍税:(1)截至弃籍日,申请人持有的全球净资产价值超过200万美元。(2)申请人在弃籍日前的5年内缴纳的平均年度所得税负超过规定的金额门槛。2022年度的金额门槛设置为178000美元。(3)申请人未能在弃籍日前5年内完全申报并履行所有美国联邦税收义务。
美国国税局对弃籍申请人拥有的全球资产中潜在的净收益征收弃籍税,视同该等资产在弃籍日前一日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完成出售,即弃籍税的计税基础=∑〔申请弃籍者每项资产净收益(即资产公允价值-成本基数)-每项资产分配的法定扣除额〕。
除了留住境内财富外,参考离岸信托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如海南、横琴)提前布局针对境外高净值人士的“外国信托体系”或建设双轨信托制度(详见本章第三节),吸引境外高净值人士的财富在我国“安家落户”,也是我国现代金融制度建设可以参考的重点内容。
03如何辩证学习离岸信托制度建设我国信托制度体系
完善信托制度、提高信托制度的国际竞争力,是推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课题之一。在制度建设层面,离岸信托的先进规则能够为我国信托制度的建设提供诸多有益启示。
各国家及地区信托制度的建设方式
信托制度的建设方式可以粗略分为三大类。
1.第一类建设方式:服务建设型
这类建设方式鼓励信托服务业的发展,但不进行信托规则的搭建,代表国家是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瑞士。瑞士虽然认可境外信托制度,却尚未出台本土信托法。瑞士通过完善对境内信托服务机构的监管和服务体系的搭建,允许并支持境内公司承接境外信托业务。
瑞士有多家本土公司可以为高净值人士提供信托服务,其中不乏在国际上广泛承接信托业务的著名信托公司。然而,相应公司所承接的信托业务均适用了境外的信托法律,也就是说,瑞士的公司承接了客户的信托业务,但相应信托的运转遵守的却是境外的信托规则。当然,瑞士近年来也在积极推进本土信托规则的建设,但至今仍未出台相应规则。
我国《信托法》于2001年4月28日正式出台,并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时至今日,我国已建立起本土化的信托法律制度,境内信托公司的主要服务群体为本土高净值人士。因此,对我国而言,信托服务建设型方式并无过多的借鉴价值。
2.第二类建设方式:规则创新型
规则创新型是指通过完善本地区信托规则,满足高净值人士家族财富保护、传承、规划、投资理财等诸多需求的方式,以创新规则、双轨信托制度吸引高净值人士。
按照此类方式建设信托制度的代表地区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库克群岛等离岸信托地。现阶段备受国际高净值人士青睐的私益目的信托、权利保留信托,均是离岸信托创新规则的产物。这些创新规则的存在扩展了信托在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商事服务中的应用,极大地提升了信托制度的灵活度,吸引了大量高净值人士及优质企业。
我国可以辩证分析离岸信托制度,对离岸信托规则创新的有益之处进行学习,为己所用,并考虑创设双轨信托制度以吸引国外高净值人士来华设立信托。
3.第三类建设方式:内部特色化制度建设
内部特色化制度建设是指在国内部分地区允许设立特色化、区域化的信托制度,在特定地区出台特殊信托规则并允许国内居民选择相应规则。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的在岸离岸信托制度。有了相应制度后,美国居民无须在离岸地设立离岸信托,可以选择在更具备地缘优势、更能获得本国支持的地区,设立同样具备离岸信托规则优势的家族信托。
在岸离岸信托的规则本就是在借鉴离岸信托的基础上诞生的,因此对在岸离岸信托的学习也就是对离岸信托的学习。我国可以学习在岸离岸信托模式,允许部分地区(如海南、横琴等地)试点特色化信托制度,大胆借鉴离岸信托规则中包括私益目的信托在内的有益经验,为中国高净值人士提供坐落在国内的“离岸信托地”。
2辩证分析离岸信托制度,建设高质量信托体系
结合上述信托制度建设的方式,笔者认为,在辩证分析离岸信托制度的过程中,我国可以从反向制约、正向鼓励、双轨信托制度建设、特殊在岸离岸信托建设四个方面考虑,建设更为完善的信托规则体系。
1.反向制约
从反向制约的角度来讲,我国可以辩证借鉴美国、英国对待离岸信托的态度,出台针对离岸信托的涉税规则。相应规则的出台通常会明确离岸信托的纳税问题。纳税规则的明确,一方面使得设立离岸信托的高净值人士能够充分了解自身义务,在规则指引下进行合规纳税;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导致高净值人士设立及运作离岸信托的税务成本、合规成本上升,使得以税务优化作为唯一目的而设立离岸信托的高净值人士重新审视离岸信托设立的必要性。
2.正向鼓励
从出台鼓励性规则,吸引高净值人士设立境内信托的角度来讲,我国可以明确信托设立时财产转让的非交易免税过户机制,确定将股权、房产装入信托时的免税待遇,鼓励更多高净值人士将财产装入境内家族信托。
在规则更新层面,我国应当向离岸信托学习,继续支持委托人在信托中的充分参与,并出台细化规则明确对委托人保留权利的合理限制,使得信托实践更加有据可依。一方面,我国可以考虑在信托规则中加入离岸信托已广泛明确的不可减免义务规则,明确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在信托文件中的免责范围,确定哪些内容不得免责,哪些内容可以免责,哪些义务受托人能够免除,哪些义务受托人不得免除,以充分保障客户的权益。另一方面,我国也可以向离岸信托学习,有条件地引入目的信托制度、私人信托公司制度,有效提高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受欢迎程度,促进信托制度的高质量发展。此外,我国还可以出台专门的受托人法,为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提供法律基础,扩大信托在人民群众中的使用。
当然,并非所有的离岸信托规则都适合我国。各离岸信托地更新信托规则的重要动力是吸引国际客户,因此,经过长期更新与调整后的离岸信托规则通常倾向于保护委托人(信托设立的主导人)的利益,属于“委托人友好型”制度。这种立法导向使得越来越多的委托人选择设立离岸信托以获取规则优势,更好地满足自身财富管理、家族财富传承等需求。然而,离岸信托规则毕竟“背靠”离岸信托地,而我国则属于传统在岸地,基因不同,信托制度建设的出发点更是有所区别,因此我国在信托制度建设时可以向离岸信托学习,充分考虑对委托人的吸引力,但也不能矫枉过正进行过于激进的制度建设。
3.双轨信托制度建设
双轨信托制度是离岸信托的一大创新。麦克马林(McMullin)法官在分析South Orange Growers Association v. Orange Grove Partners 一案中指出,《库克群岛1984国际信托法案》相关条文仅仅适用于国际(境外)信托,在岸(境内)信托依旧受到库克群岛境内相关规则的制约。这便是双轨信托制度的一种体现,即针对境外信托和境内信托出台两套不同的信托规则。我国也可以尝试出台与境内信托法并存的“国际信托法”,境外人士可以依据“国际信托法”在中国设立离岸信托,中国居民则适用更加规范化的境内信托制度。随着中国投资市场及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与完善,双轨信托制度或许可以吸引部分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高净值人士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完成个人财富的“安家落户”。
4.特殊在岸离岸信托建设
我国现阶段已经推出了海南、横琴等试点城市,探索经济建设的创新发展途径。允许相应地区出台特殊的在岸离岸信托制度,更加大胆地引入与离岸信托相似的规则,可以在不改变我国信托整体规则基调的基础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更具吸引力的在岸离岸信托制度,并通过对在岸离岸信托的特殊税务优惠来进一步吸引境内高净值人士,使得他们在我国的“在岸离岸信托”和境外的“离岸信托”之间主动选择我国信托。
当然,信托制度建设的方式、可以更新的细致规则远不止此,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的个人愚见,既不权威,也不严谨。笔者相信,虽然每位信托制度的研究者都有自己独特的信托制度建设方法论,但对我国信托制度的建设都拥有同样的希望和祝福。
04中国高净值人士设立离岸信托的政策走向
对待离岸信托,既不能“一刀砍断”、严令禁止,也不能“一声不吭”、不闻不问。一方面,可以参考离岸信托制度,考虑在我国海南等地区建设属于我国的“离岸信托地”,使得我国高净值人士能够在我国境内设立持有境外资产的“离岸信托”。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认识到离岸信托制度对中国高净值人士的重要意义,完善与离岸信托申报、纳税、法律判定等方面的细化规则,促进离岸信托的合规性建设。
1正确认识离岸信托应用的合理性
改革开放的伟大政策使得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也造就了一批持有境外资产的高净值人士。对这些持有境外资产的国人而言,使用法律工具,更合理地持有、保护与传承境外财富尤为重要。离岸信托在财富的保护及传承中有诸多作用,能够帮助中国高净值人士进行资产保护、规避跨境继承风险、隔离婚姻财富风险、防控人身意外风险、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灵活有序传承财富等。与此同时,离岸信托对中国高净值人士的境外公司运营也大有益处,有利于集中公司股权、稳定公司的经营及股权结构、降低股东个人意外事故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以及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高净值人士将会参与境外经营,创造境外财富,离岸信托等境外财富管理工具的价值也会因此愈发明显。
2完善规则,规范中国高净值人士的离岸信托应用
充分认识到离岸信托应用的合理性和内在逻辑,是正确应对离岸信托的重要前提。然而,认识并允许对离岸信托的使用并不意味着离岸信托的实践可以无序发展。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离岸信托的特殊规则,这使得许多中国高净值人士对离岸信托的应用缺乏规范性。未来,我国可能从法律、税务两个方面规范中国高净值人士的离岸信托应用。
1.法律规则层面
我国可以考虑细化信托分类,对受托人及信托资产在境外,但是委托人或受益人为中国居民的离岸信托出台特殊规则。比如要求中国居民对自己设立的离岸信托进行备案申报;明确要求中国居民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离岸信托时应当征得配偶同意;明确法院及仲裁机构涉及离岸信托资产的裁判要点;明确针对恶意避债类的离岸信托应当如何进行裁决,如何进行财产执行等。
法律规则的细化,一方面能够使得中国高净值人士明确离岸信托使用的边界,减少其使用离岸信托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恶意避债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能够使得离岸信托服务机构更加关注我国规则,在向中国高净值人士提供服务时,能够根据中国境内的明确规则进行架构设计并履行合规义务。
2.税务规则层面
我国可以考虑对中国税务居民设立的离岸信托出台特殊税务规则,明确当委托人、受益人涉及我国税务居民时,信托运行、信托分配等环节的申报规则、纳税标准及纳税时点。比如,明确离岸信托向受益人A(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分配资金时,受益人A是否需要向中国境内的税务机关申报,是否需要针对信托分配缴纳税款,以及以何种标准缴纳税款。
明确离岸信托的税务规则,一方面可以使得中国税务居民设立离岸信托后有规则可以依据,有途径缴纳税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税务机关结合CRS信息交换渠道高效开展跨境税款征收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征税权。与此同时,明确离岸信托的税务规则,还有利于离岸信托服务机构调整信托架构、明确自身纳税义务(若有),以便更好地为高净值人士提供合规建议。
3学习借鉴,发展我国的信托制度
中国高净值人士境外资产管理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而我国现阶段无法通过境内信托的方式帮助他们直接持有境外资产。因此,找到中国高净值人士的需求点并针对性地调整相应规则,为持有境外资产的中国高净值人士提供可以替代离岸信托的工具,才是我国应对高净值人士频繁设立离岸信托现象的最佳方案。
学习借鉴离岸信托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国信托制度的国际竞争力,同时更加深入地借鉴离岸信托规则,在我国建设“离岸信托地”,或许可以在推动法律制度进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为中国高净值人士持有境外财富提供替代解决方案。
05从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的政策背景看我国信托的未来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不断提出建设全球财富管理/资产管理中心的政策。笔者将从北京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的政策背景出发,讨论我国信托发展的光明前景。
1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的建设目标和建设目的
《关于推进北京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促进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资产配置需求,提升在京金融机构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球财富管理中心。
二、发展目标
到2023年,培育一批优质财富管理机构和人才,财富管理产品类型不断丰富,财富管理服务能力持续优化,财富管理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到2025年,基本建成财富管理法治体系健全、市场规范有序、国际影响力较大的全球财富管理中心。
《意见》提出了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的两个发展目标:一是重人才,希望通过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及产品创新提升服务能力,二是重制度,力求通过制度建设及市场规范提升国际影响力。
然而,目标并不等于目的,就好比工作中提高工作质量是工作目标,换取更高的劳动报酬才是工作目的一样。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阶段性目标是培养人才和建设制度,终极目的则是提高我国对财富的吸引力,留住境内财富,吸引境外财富。在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国际形势日趋复杂的今天,提高对个人财富的吸引力,让更多财富“安家落户”,已经成为我国应当做也必须做的事情。
2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建设必然推动信托领域发展
毋庸置疑,信托,尤其家族信托是财富管理行业中最为重要的细分领域之一,也是留住境内财富、吸引境外财富的核心制度之一。因此,要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高质量的信托人才和高水平的信托制度缺一不可。
往近看,新加坡作为现阶段最为火热的国际财富管理中心之一,近年来不断完善其信托规则,大力推进家族信托发展,并搭配家族办公室税务优惠等措施,吸引了众多高净值人士“落户”财富。说远一点,2004年9月,迪拜开始建设国际金融中心(DIFC,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后 ,于2018年对信托法进行了修改(Trust Law DIFC Law No.4 of 2018)。如今的迪拜信托参考离岸信托制度引入了大量对国际客户极具吸引力的规则,推动了迪拜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此外,迪拜也加大了对信托人才培养及引进的力度,力图打造专业服务团队,吸引全球财富“落户”。
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泽西岛等老牌离岸财富管理中心更不必提,其专业人才源源不断,信托规则的更新也是十分频繁。在信托制度及信托服务的吸引下,过去的几十年里,全球高净值人士设立离岸信托的数量只增不减,仅在港股、美股的上市公司中,离岸信托架构的数量就高得惊人。然而,这还只是外界能看到的,鉴于大部分离岸信托并不对外披露,“冰山”下面究竟还有多少,谁也不清楚。



由此可见,信托领域的制度建设和人才培养,确实是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提高财富吸引力的必要条件和重中之重。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再细化一点,就是建设全球信托中心。
3从《意见》看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建设的方向
《意见》将“充分学习借鉴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先进制度安排”作为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的基本原则,意味着我国很可能践行“拿来主义”,循着国外探出来的路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笔者认为,从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这一目标出发,现阶段我国家族信托领域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有三个,主要包括结合境外实践,完善我国家族信托制度规则、创新信托规则与建设双轨信托制度,吸引境外财富。
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建设首先需要留住境内财富,但仅仅完善信托规则还不足以支撑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的建设。加强信托规则的创新,学习离岸信托的制度优势,批判借鉴对高净值人士更具吸引力的信托规则同样重要,并且,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的建设不仅要留住境内财富,更要增强国际影响力,吸引境外财富。出台专门针对境外客户的外国人信托规则后,吸引境外人士,尤其是来华投资的境外客户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便不再是天方夜谭了。
4从《意见》看我国家族信托人才培养的方式
财富管理行业本质上是一个“高档服务业”,宏观来看是一个行业的建设,微观来看与餐厅经营的道理相近。餐厅要经营好,两个方面非常重要,一是菜品和服务,二是环境和档次。就高端餐厅而言,环境和档次往往相差不多,互相借鉴也是常事,制度建设也是一样。相比之下,菜品和服务往往能够体现一家高档餐厅的核心竞争力,也更容易拉开差距。为什么?因为菜品和服务需要专业的人来做。如果厨师们能做的菜品有限、服务生们服务能力欠佳,即使环境再好、档次再高,客人也不愿意光临。财富管理行业的建设也是如此,制度再好,没有专业的人才也无法提升行业水平。
换言之,服务业的建设本质上是人才的培养,而越是高端的服务业,对人才的依赖就越严重,没有人才,建设再好的制度也无法达到效果。
我国信托人才的培养确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论是职业认证体系还是高校培养体系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随着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国内已有不少初具规模的财富管理认证体系,这些体系的有益尝试也促进了我国财富管理人才的培养。相信这与引入国际权威认证体系并不冲突,毕竟职业认证体系不能只引入,还要充分内化。期待有一天,在政府和业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起源于我国的国际权威认证体系也能被其他国家和地区引入。
北京的高校资源相当丰富,这也是北京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的巨大优势。对财富管理专业的学习,离不开对信托法的学习。近年来,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在内的许多高校进一步加强了对信托法的研究与教学,越来越多的学校也开设了信托法学课程。2022年,国家也在司法考试大纲的商法经济法部分加入了对信托法的考察。按照《意见》的说法,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高校开设财富管理课程,并极有可能参与到我国主导的财富管理职业证书制度的建设中去。这也侧面印证了“引入国际权威认证体系还要充分内化”的观点。
此外,信托法并不应当仅作为商法经济法的一部分,信托的法理逻辑和我们所熟悉的物权法、债法都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应当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时机成熟时,若能开设信托法的专业研究生领域,培养自己的信托法专业人才,作为财富管理领域中的重要人才储备,不论是对我国信托制度建设还是对财富管理服务业的实践人才培养,都是一大福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