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全文有删改,摘录自《离岸信托理论与实务》,作者:王旭律师,出版时间:2023年8月。
对待离岸信托,既不能“一刀砍断”、严令禁止,也不能“一声不吭”、不闻不问。一方面,可以参考离岸信托制度,考虑在我国海南等地区建设属于我国的“离岸信托地”,以使我国高净值人士能够在我国境内设立持有境外资产的“离岸信托”。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认识到离岸信托制度对中国高净值人士的重要意义,完善与离岸信托申报、纳税、法律判定等方面的细化规则,促进离岸信托的合规性建设。
一、正确认识离岸信托应用的合理性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使得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也造就了一批持有境外资产的高净值人士。对这些持有境外资产的国人而言,使用法律工具,更合理地持有、保护与传承境外财富尤为重要。离岸信托在财富的保护及传承中有诸多作用,能够帮助中国高净值人士进行资产保护、规避跨境继承风险、隔离婚姻财富风险、防控人身意外风险、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灵活有序传承财富等。与此同时,离岸信托对中国高净值人士的境外公司运营也大有益处,有利于集中公司股权、稳定公司的经营及股权结构、降低股东个人意外事故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以及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高净值人士将会参与境外经营,创造境外财富,离岸信托等境外财富管理工具的价值也会因此愈发明显。
二、完善规则,规范中国高净值人士的离岸信托应用
充分认识到离岸信托应用的合理性和内在逻辑,是正确应对离岸信托的重要前提。然而,认识并允许对离岸信托的使用并不意味着离岸信托的实践可以无序发展。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离岸信托的特殊规则,这使得许多中国高净值人士对离岸信托的应用缺乏规范性。未来,我国可能从法律、税务两个方面规范中国高净值人士的离岸信托应用。
法律规则层面
我国可以考虑细化信托分类,对受托人及信托资产在境外,但是委托人或受益人为中国居民的离岸信托出台特殊规则。比如要求中国居民对自己设立的离岸信托进行备案申报;明确要求中国居民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离岸信托时应当征得配偶同意;明确法院及仲裁机构涉及离岸信托资产的裁判要点;明确针对恶意避债类的离岸信托应当如何进行裁决,如何进行财产执行等。
法律规则的细化,一方面能够使得中国高净值人士明确离岸信托使用的边界,减少其使用离岸信托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恶意避债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能够使得离岸信托服务机构更加关注我国规则,在向中国高净值人士提供服务时,能够根据中国境内的明确规则进行架构设计并履行合规义务。
税务规则层面
我国可以考虑对中国税务居民设立的离岸信托出台特殊税务规则,明确当委托人、受益人涉及我国税务居民时,信托运行、信托分配等环节的申报规则、纳税标准及纳税时点。比如,明确离岸信托向受益人A(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分配资金时,受益人A是否需要向中国境内的税务机关申报,是否需要针对信托分配缴纳税款,以及以何种标准缴纳税款。
明确离岸信托的税务规则,一方面可以使得中国税务居民设立离岸信托后有规则可以依据,有途径缴纳税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税务机关结合CRS信息交换渠道高效开展跨境税款征收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征税权。与此同时,明确离岸信托的税务规则,还有利于离岸信托服务机构调整信托架构、明确自身纳税义务(若有),以便更好地为高净值人士提供合规建议。
三、学习借鉴、发展我国的信托制度
中国高净值人士境外资产管理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而我国现阶段无法通过境内信托的方式帮助他们直接持有境外资产。因此,找到中国高净值人士的需求点并针对性地调整相应规则,为持有境外资产的中国高净值人士提供可以替代离岸信托的工具,才是我国应对高净值人士频繁设立离岸信托现象的最佳方案。
学习借鉴离岸信托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国信托制度的国际竞争力,同时更加深入地借鉴离岸信托规则,在我国建设“离岸信托地”,或许可以在推动法律制度进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为中国高净值人士持有境外财富提供替代解决方案。
